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,上市公司數量日益增多,在帶給投資者更多投資選擇的同時,也增加了投資者選擇的“煩惱”。電話、報紙、電視、網絡等各類股評服務應運而生,成為部分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。然而,股評界魚龍混雜,泥沙俱下,各路證券分析師并不全都具備精湛專業技能,秉持良好職業操守,忠實股民利益,追求陽光收入,其中也潛藏著“黑嘴”。
我們來看廈門證監局提供的這則案例。余某,2005年10月份至2008年上半年在某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任研發部負責人。該公司因違規經營被查處并最終關門,余某未受牽連。但余某并未從之前的工作經歷中吸取教訓,規范執業,反而變本加厲地從事證券違法活動。
2008年2月份至2009年3月份,余某自行招聘了3名證券分析師,按他的授意寫股評文章,另外借用深圳的兩名知名證券分析師(每月支付數千元文章“冠名權”)的名義發表,自己則偷偷進行“預先買入,薦股后賣出”的市場操縱行為(俗稱“搶帽子”),期間非法獲利1840余萬元。
2009年4月份至2009年12月份,余某與XDF公司白某合作,進一步擴大“搶帽子”事業的版圖。余某租用辦公場所,購買電腦等辦公設備,招聘操盤手龔某、羅某等人,親自撰寫薦股文章并以XDF公司白某名義在各大媒體網站發布,使用在武漢、太原等全國十余個城市開設的70余個證券賬戶,實施“搶帽子”的市場操縱行為。期間共發布薦股文章87篇,反復操作蓮花味精等33只股票共計87次,非法獲利8300余萬元,其中余某本人獲利近6000萬元。
余某為了掩蓋上述違法行為,從未以自己和所在咨詢公司的名義薦股,而是借用其他分析師和其他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,隱藏在幕后操縱,形成一堵“防火墻”。此外,余某還擅長團伙作案,在選擇合作媒體、寫薦股文章、籌集資金、尋找控制證券賬戶中分工合作,形成一套“盈利模式”。
余某控制的個人賬戶與薦股文章的高度關聯性引起了監管部門、公安部門的高度關注。經過縝密調查,余某最終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罰金450萬元。
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群體。他們單體資金量雖不大,但數量眾多,在證券市場籌集生產資金、優化資源配置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。然而,部分中小投資者或證券基礎知識薄弱、或時間精力有限,或急功近利、追求快速致富,熱衷于打探消息,追蹤熱門股,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。本案的余某能夠在并非大牛市的2008年至2009年期間獲取巨額利益,很大程度上正是抓住了投資者的“軟肋”,讓投資者在渾然不知中為其“抬轎子”,充當“接盤俠”。
業內人士提醒,投資者要想不讓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化作違法者的輝煌“戰果”,需要練就一雙火眼金睛,仔細甄別各種股評資訊,遠離那些自吹自擂的黑嘴股神。
中小投資者所密切關注的股市資訊和投資建議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,國務院1997年發布的《證券、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》以及證監會2010年配套制定的《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》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》等法規制度已進行規范。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相關機構和人員均應取得相應資質,同時也對業務的執業標準和禁止行為做了明確規定,例如:客戶在與相關機構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有5個工作日的“反悔期”、證券投資顧問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等。中小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證監會、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,查詢選擇具備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、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及相關執業人員。在接受這些機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過程中,如發現證券投資顧問存在工作中違背誠實信用和勤勉、審慎原則、以個人名義收取費用、代客戶從事股票交易,尤其是涉嫌“搶帽子”交易等問題,可以積極向監管部門反映,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防止合法投顧也變身為黑嘴股神。